中国草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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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为中国草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Grassland Society,缩写为:CGS。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草业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和动员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为国家科技创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学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三)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四)根据有关规定,编辑、出版科技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传播科学技术信息。

(五)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

(六)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行业或产业科技进步。组织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七)组织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对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提出科技建议,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八)按照规定开展草业科学技术奖励。

(九)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举办科技展览,支持科学研究;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评价,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工作。

(十)兴办符合学会章程、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学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草业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宣传服务的,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学会有关活动,支持本学会工作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本学会,成为单位会员。

(五)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和学生会员: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草业及相关行业的管理、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宣传、服务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加入本学会。

2、高级会员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3、普通会员应具有中级职称或本科毕业及专科毕业后从事草业工作1年以上者;

4、学生会员应是经过2年以上高等教育的在校学生。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学会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提出申请;

(二)填写《中国草学会团体/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

(三)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企业需提供当地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简介;

2、社会团体提供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章程;

3、个人提供近期正面免冠照片(大一寸或两寸)2张。

(四)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决议;

(二)按时缴纳会费;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五)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本学会将书面通知会员补交;不按时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撤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 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的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招聘、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负责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九)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著名专家、学科带头人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 62 周岁且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理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本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学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本学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学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学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学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学会开展评比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年4月25日第十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草学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