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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草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年8月7日 来源:中国草学会

中国草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草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对其所属各分支机构的领导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中国科协关于全国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科协函学字〔2014〕36号)》、《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科协发学字【2017】4号)》和《中国草学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根据社会、教育、经济、国际交流和学科发展的需要,并依据有关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包括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

    第三条  各分支机构是学会的基础,接受学会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具备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和能力。

    第四条  学会所属各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必须冠以“中国草学会”的名称,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全称。各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并在中国草学会备案。

    第五条  对于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申请设立时,按照本办法进行;对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则不再进行重新审核;新设立和已设立的分支机构的管理均按照本办法进行。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六条  各分支机构应当遵守学会章程和学会赋予的职能与任务,并在职能范围内开展活动。分支机构的职能任务:

    (一)调查研究本专业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和趋势;

    (二)组织本专业的学术交流与研讨、技术培训和科学技术普及;

    (三)为本专业科研、生产、教学等提供需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

    (四)积极向学会反映本专业的情况以及有关意见和建议;

    (五)编辑出版本专业方面的书刊、资料;

    (六)受学会委托,代表学会参加有关国际学术活动,发展同国外相关学术组织和科学家的友好往来等;

    (七)承办学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和申报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由发起人和发起单位向学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由学会秘书处初审后,提请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票决通过,并在学会秘书处备案成立。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八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的条件和要求。

    (一)申请成立的条件:

        1.本专业的单位会员和专家有成立分支机构的要求;

        2.有规范的名称;

        3.有符合学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4.有明确的挂靠单位;

        5.有主持日常工作人员、固定的办公地点和经费来源;

        6.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100个;

        7.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可以是与机构性质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

    (二)须提交的材料:

        1. 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

        2. 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3. 活动经费来源;

        4. 筹备组专家名单及筹备工作计划;

        5. 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6. 拟成立的分支机构的会员名单。

    第九条  分支机构设立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5-7名。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候选人在充分征求同行专家和相关机构意见的基础上,由所在机构推荐,秘书长由分支机构挂靠单位推荐,由中国草学会聘任,任期5年。

    第十条  经学会相关部门批准后,由分支机构筹备组组织召开成立大会,组织成立分支机构理事会,聘任工作人员。由学会负责人宣布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颁发《中国草学会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在学会网站发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学会章程的规定按时换届,每届任期5年,换届需在学会换届前完成;分支机构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任期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任期内需要变更和调整的按照程序报中国草学会审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兼任分支机构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四章  分支机构管理

    第十二条  各分支机构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草学会章程,并接受挂靠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各项活动要按上报的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未纳入年度计划的,不得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各挂靠单位要重视和加强对所挂靠的分支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在学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支持分支机构开展各种活动,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须按期换届,每届任期满前3个月向学会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下一届委员会组成建议名单,经学会审批后方可换届改选。到期不换届的,须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延期换届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办公地点、主要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要及时上报学会,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在学会委托范围内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属于学会的会员,由学会统一颁发会员证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会可视情节轻重提出警告、限期整顿,直至撤消该分支机构,并追究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冠以“中国”、“全国”和“中华”等名称开展活动的;

    (二)非法刻制印章或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不按审批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开展活动的;

    (四)未经学会允许,在国际交往中擅自开展活动的;

    (五)连续两年未开展活动或不按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的;

    (六)对学会交办事项拒不执行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注消、合并须报送学会秘书处,提请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应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推进民主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管理。

    (一)分支机构必须接受学会领导,认真执行学会的决议,遵守学会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和支持各项活动;

    (二)应建立符合《中国草学会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的管理办法;

    (三)分支机构举办重大活动实行事前书面报告制度;

    (四)分支机构应在每年11月中旬向学会提交当年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各分支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学会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以分支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应纳入学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未经全国学会授权或者批准,其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国草学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