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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草学会草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年8月4日 来源:中国草学会

中国草学会草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草学会草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中国草学会草业科技奖)是面向全国草业领域的科学技术奖。

      第二条  为做好中国草学会草业科技奖的奖励工作,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草学会草业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草业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为维护奖励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中国草学会草业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其评审和表彰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扰。

      第五条  中国草学会草业科技奖的奖励范围是:在我国草业科学研究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草业科技工作者或科技群体。奖励证书可作为对科技人员和集体的评价依据,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  中国草学会草业科技奖每2年评审、奖励一次。奖励等级分为一、二、三等奖3个等级。每次奖励一等奖1-2项、二等奖3-5项、三等奖不超过10项。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中国草学会草业科技奖设奖励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和奖励工作办公室。

      第八条  奖励委员会是中国草学会草业科技奖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组建评审委员会和奖励工作办公室,确定评审委员会和奖励工作办公室正、副主任人选、为完善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筹措奖励基金、指导评审工作、审定授奖项目、研究解决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奖励委员会由17人组成,主任委员由中国草学会理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10名,由有关科研、教学、推广和企业单位的院士、专家、学者组成。

      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4年。

      第九条  中国草学会草业科技奖的评审机构是中国草学会草业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每届评奖时,从中国草学会专家库中选15名院士、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每届评审委员会成员要按一定比例更换。每位专家连续担任评委不得超过3届。当年申报中国草学会草业科技奖的成果项目完成人不得参与当年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对评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和异议进行复议,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奖励工作提出建议及改进措施。

      第十条  中国草学会草业科技奖办事机构是中国草学会草业科技奖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奖励工作办公室)。奖励工作办公室在奖励委员会的领导下,承担中国草学会草业科技奖日常工作,包括组织申报、接受推荐、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和公布结果等。

      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草学会秘书处,办公室主任由中国草学会秘书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中国草学会秘书处提名,奖励委员会审查批准。

      奖励工作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应坚持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严格保密的工作原则,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中国草学会草业科技奖的奖励范围

      (一)在草业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有重大创新和发现,对推动草学学科的发展与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

      (二)在草业领域,研究开发或发明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技术创新突出,特别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解决了本领域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在应用、推广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中,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有所创新,对已有技术集成配套,实现产业化、规模化,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在草业科普活动中产生重要影响和显著社会效益的科普原创作品和编著作品。

      第十二条  中国草学会草业科技奖评审标准

      (一)一等奖

      1、在草业理论研究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研究方法为国内外草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

      2、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在节约能耗、环境保护、提高质量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推动了本领域和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并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解决了本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并在行业内得到广泛应用,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和产品的先进水平,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4、在集成、应用、推广过程中,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推广力度和成果转化程度很高,具有很强的示范推动作用,产业化、规模化程度很高,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综合性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5、符合国家《出版管理条例》及《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所规定的相关要求,知识产权清晰,在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重大创新,作品具有通俗易懂、生动有趣的表现形式,可读性强,易于为大众所理解和接受,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普及面和阅读范围在国内同类科普作品中处于领先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社会影响,带动了相关领域后续科普作品创作,推动了我国草业科普作品创作事业的发展。

      (二)二等奖:

1、在草业科学理论研究上取得重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

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研究方法为国内外草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

2、在技术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

标国内领先,在节约能耗、环境保护、提高质量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对本领域和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本行业发展中的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国内领先,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4、在集成、应用、推广过程中,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推广力度和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具有较强的示范推动作用,产业化、规模化程度较高,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综合性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5、符合国家《出版管理条例》及《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管

理规定》所规定的相关要求,知识产权清晰,在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重要创新,作品具有通俗易懂、生动有趣的表现形式,可读性强,易于为大众所理解和接受,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普及面和阅读范围在国内同类科普作品中处于先进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社会影响。

      (三)三等奖:

      1、在草业科学理论研究上取得新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研究方法为国内外草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对推动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发展,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

      2、在技术上有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国内先进,在节约能耗、环境保护、提高质量等方面做出贡献,对本领域和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本行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国内先进,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4、在集成、应用、推广过程中,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成果转化程度较高,达到一定推广规模,起到示范推动作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综合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5、符合国家《出版管理条例》及《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管

理规定》所规定的相关要求,知识产权清晰,在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较大创新,作品具有通俗易懂、生动有趣的表现形式,可读性强,易于为大众所理解和接受,在行业一定范围应用;普及面和阅读范围在国内同类科普作品中处于较高水平,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影响。

第四章 申报与推荐

      第十三条 申报中国草学会草业科技奖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第三章中国草学会草业科技奖奖励范围。

      (二)不存在成果权属、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等方面的争议。

      (三)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重大科技成果,原则上应按整体项目成果报奖。其中某子项目成果单独报奖,需征得总项目主持人同意。总项目再报奖,应扣除已获奖的子项目。

      (四)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成果第一完成单位按要求进行申报。第一完成单位应在申报前与其他完成单位共同协商,对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取得一致意见,并在推荐书的主要完成单位栏内加盖各完成单位的公章,或附有能表明取得一致意见的证明文件。

      (五)已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部级科技进步奖或经科技部登记的其他行业奖的成果,不得再申报中国草学会草业科技奖。

      (六)落选成果经补充研究后,技术上确有实质性突破或经进一步推广应用取得新的进展,两年后可再次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推荐中国草学会草业科技奖应当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中国草学会草业科技奖推荐书。

      (二)技术评价证明,包括省、部级成果鉴定证书、验收报告或国家专利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国家和省级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品种审定证书、农业部农药检定所颁发的农药登记证书或临时登记证书等。

      (三)由省、部级认定的查新机构出具的科技成果查新检索报告。

      (四)应用单位出具的成果应用证明。

      (五)转基因获得的生物品种、制品应提交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转基因生物安全批准文件。

      (六) 研究成果应提交代表性的论文、专著(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可不提交)。

      (七)科普类成果,应提交原创作品或编撰作品,并提供作品的主要思想以及产生公众影响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候选人提交资料不应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秘密。

      第十 申报项目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具有实际贡献的主要人员。主要完成人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技术路线或重要创新点。

      (二)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解决了关键学术疑难问题或实验、技术难点。

      (三)在研究方法、手段的提出以及重要基础数据的收集和综合分析等方面有主要贡献者。

      (四)参与并解决在生产、应用过程中的重要难点或关键技术问题。

      (五)在成果完成期内,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时间坚持在本项目的科研第一线工作。

      第十  推荐各等级奖励的主要完成人限额为:一等奖不超过15人,二等奖不超过10人,三等奖不超过7人。

      第十  推荐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该项目研制、投产、应用的过程中进行组织并提供技术、人员、设备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

      第十  推荐各等级奖励主要完成单位限额为:一等奖不超过10个,二等奖不超过7个,三等奖不超过5个。

      第二十条  中国草学会草业科技奖申报、推荐渠道

      (一)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送到以下具有推荐资格的推荐单位: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草学会;

      2.中国草学会各分会、专业委员会;

      3.中央所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技术推广等单位。

      (二) 推荐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预审,按照奖励工作办公室当年下达的限额择优推荐。由各推荐单位统一将申报材料报奖励工作办公室。

第五章 评审与授奖

      第二十条  评审程序

      中国草学会草业科技奖采用形式审查、评审委员会评审、奖励委员会审定的方式进行评审。

     (一)奖励工作办公室接受推荐并进行形式审查。

      (二)每项成果送专家初审,提出书面意见。

      (三)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评审,评出不同等级的获奖成果。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有效。获奖项目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四)获奖项目由奖励工作办公室在有关媒体进行公示,接受异议并负责处理。

      (五)评审委员会对异议处理进行复议裁决。

      (六)奖励委员会对无异议的获奖项目进行审定。

      第二十  授奖

      授奖前应征得拟授奖对象的同意。

      获奖结果由中国草学会草业科技奖奖励委员会发布公告,召开颁奖大会,统一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条  获奖成果在授奖前通过中国草学会网站、《中国草学会会讯》及相关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接受异议投诉。单位异议要加盖公章,个人异议要署真名,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获奖项目异议。

      第二十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奖励工作办公室、推荐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二十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推荐单位、推荐人及完成单位、完成人等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分别会同申报单位和异议投诉者协商处理,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积极配合,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如期做出答复。必要时奖励工作办公室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由评审委员会裁定。

      非实质性异议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达成一致的证明材料或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裁定。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协调,则取消成果获奖资格。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对已获奖的项目,如发现违反奖励条件、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将撤消其奖励、收回奖励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取消4年申报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中国草学会草业科技奖接受国内外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和赞助。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草学会草业科技奖奖励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科技部批准设立登记之日起试行。